人民网成都8月7日电 (任重)今日,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即日起对《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09〕3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出境定居或非本市户籍缴存人已未在本市就业的”予以调整。
根据通知,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离本市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异地转入内江市的,需在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该中心为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此后如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离本市,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