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职工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派遣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即使单位和职工通过写入劳动合同或以其他形式作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约定,但因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所以并不能免除单位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发现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职工可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投诉举报。同时,若发现单位存在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违法情形的,职工可拨打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