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进一步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业务,针对我中心2014年6月17日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中的部分问题,说明如下: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为不同类型业务,审批时金额不累加。即缴存单位办理业务时,应分别对当天申请提取金额和申请转移金额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2、省人才、易通公司、世纪外服、电力归集点等代理多个缴存单位的,以在中心开设的一个单位账户为审批单位,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3、转移业务以缴存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上的转入单位为审批单位(转入单位相同,当天填制多份转移通知书的,金额需累计计算),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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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