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职工、受托银行: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和改善型自住普通住房,根据国家三部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西房金发【2014】46号文件要求,现就贯彻落实文件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象为首次使用公积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或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购买住房缴存职工家庭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三、决定于11月1日起停止担保公司收取个人贷款担保服务费(以贷款发放时间为准,未放款的客户,担保公司无条件退还全部担保服务费),禁止收取保险、公证、新房评估等费用,贷款审批、担保抵押等业务仍按照原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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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